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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公民不服从"理论,对许多中国人来说还是个陌生的领域。其实,这是一个典型的西方概念,该名称得之于美国人梭罗在1849年的一篇文章,但其思想的源头却可以远溯古希腊的"恶法非法"、苏格拉底思想以及启蒙运动以来的许多思想家如洛克等、经验主义传统、托尔斯泰的"不以暴力抗邪恶"、以及基督教的精神资源等,最后由印度甘地和美国马丁路德金等人分别领导的运动实践,才把它发展为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概念,尤其是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法学论著《正义论》中,对"公民不服从"理论有详细的阐述。 1.它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是出自良心的违法,但却还是违法。并且,它不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从"--直接违反要抗议的法律,如黑人故意进入被某些州法律禁止他们进入的地方;也包括间接的"公民不服从"--如通过违反交通法规来引起社会注意而表达自己的抗议。 2.它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向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提出来的,是由一些政治原则而非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来指导和证明的,它诉诸的是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寻求的是一种改变。 3.它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公民不服从"必须是公开的,而且是充分公开的,因为他们以集体的、连续的、故意的方式违反法律,目的就是要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动员并凝聚更多的社会良知,以期恶法在全民公意的干预下得以废除。只有全民公意才是处于最高效力层级的法律,所谓恶法,一定是与全民公意对立的,是与先天就具有正义价值的"自然法"对立的。离开全民公意,"公民不服从"行动的参加者无力让法律回归正义,离开公开性,全民公意又将无从动员。 4.它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这不仅因为它是一种表达深刻和认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试过其它手段都无效之后才采取的正式请愿,也是因为它是在忠诚法律的范围内(虽然是在这范围的边缘上)对法律的不服从。这种忠诚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愿意承担违法的后果来体现的。这是"公民不服从"独有的特征,也是"公民不服从"区别于其他一切社会运动的最显著特征,比如与"公民不服从"最相像的由工会组织的罢工,它也是集体的、公开的、故意的、持续的,但它没有完全摈弃或排除暴力手段。"公民不服从"主张自我净化、自我提升,也在对抗过程中提升和净化自己的对手,既在意目的的正当也在意手段和过程的正当。甘地曾经说"我们唯一的武器就是爱",不但反对使用暴力对抗邪恶,也完全放弃对暴力的抵抗,甚至连正当防卫的权利也彻底放弃。"公民不服从"就是要用爱战胜对手的刺刀,让刺刀在爱面前自己弯曲!"公民不服从"者的爱,是一种神性的、圣洁的力量,让暴力在这种爱面前自己发抖!甘地说过,他把非暴力不合作当作一种宗教。 5,甘愿承担违法后果。这也是公民不服从与其他一切违法行为的显著区别,其他违法者一般说来是不愿意承担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他们甚至在违法的过程中就刻意回避这一点,并在事后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法律的惩罚。但公民不服从者却始终以积极的、正面的姿态面对违法后果,在他们决定拒绝某项法律时,就已经做好了承担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的准备--梭罗在拒绝把税金交纳给实行奴隶制度的政府时,清楚的知道面临坐牢的后果,但他不逃避,而且还欣然接受。所有参加公民不服从行动的公民,都必须像梭罗一样面对违法后果,而不论这种后果是对肉体的暴力打击、坐牢还是杀头!总之一句话,他们故意违法,并甘愿接受因为违法而引起的来自法律的任何惩罚。 那么,如何证明在一个宪政社会里,"公民不服从"理论看来是合理的,或者说可以证明它们是正当的呢?在罗尔斯看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1.涉及到作为"公民不服从"所反对的各种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如果抗议的对象确属实质性的、明显的不正义,那么这种"公民不服从"看来也就是合理的,具体说来,如果所抗议的是平等自由与公平机会原则的被侵犯,那么这种侵犯是比较严重、并且好鉴别的,而涉及到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原则,其是否被侵犯却不易判断。所以,对平等自由原则的侵犯是"公民不服从"的较合适对象,较易得到证明。 2.假设对政治多数的正常呼吁已经真诚地做过了,但是没有取得效果,法律纠正手段业已证明无效。 3.在某些环境里,正义的自然义务可能要求对公民不服从的范围施加某种限制,使由几个少数实行的"公民不服从"事件不致导致严重的无秩序状态,破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从而产生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不幸的后果,因此,可能需要一个由若干少数构成的合作的政治联合体来调节"公民不服从"反抗的总体水平。各个欲抗议的少数人及团体可能有必要约束自己,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开始"公民不服从"的行动。 罗尔斯认为,按照上述用来证明"公民不服从"的三个条件,一个人或者组织就拥有通过"公民不服从"活动来提出上诉的权利。但是,除此之外,还有行使这一权利是否明智和审慎的问题,这就要依赖于个人或者组织对具体情况的道德判断力,还有战略策略的问题,也都依赖于每个具体事例的环境。 而有关"公民不服从"理论适用的环境和作用时,罗尔斯一再强调,他所说的"公民不服从"只适用于一种具有民主政治形式的社会,而不适用于其它社会。因为,"公民不服从"理论作为一种诉诸多数的正义感的呼吁形式,其力量有赖于把社会看做一种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自愿合作的体系的民主观念,如果在君权被看做神授的社会里,那么这一社会中的臣民就只有恳求的权利,他们只可以申诉自己的理由,而如果君主拒绝他们的请求的话,他们只能服从。不服从将是对最终的、合法的道德(不只是法律的)权威的反叛。"这不是说君主不会犯错误,而只是说,这种境况不是臣民能纠正错误的境况。"但只要我们把社会解释为一个平等人之间的合作体系,那些遭受严重不正义的受害者就毋须服从。具有适当限制和健全判断的"公民不服从"有助于维护和加强正义制度,它通过纠正对正义的偏离,把稳定性引入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之中。 适当运用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作为矫治力量和社会变革工具在防止民主宪政体制的蜕变和推进社会的自由、人权和正义上具有特殊意义。当法律条文可疑而其他矫正渠道又无效时,如果没有公民不服从这种基于道德立场而挑战法律的主要方式,人们所服从的法律将变得缺乏公正,公民的自由也必将逐步减少。 现代立宪政体是以法律为至上的,"公民不服从"虽然是违法行为,但还是通过公开、和平以及甘受惩罚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它诉诸的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多数人的正义感。因此,它必须以一种法律至上的立宪制度和平等自由的公认正义观为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前提环境,"公民不服从"的实践是否明智就是相当成问题的,不服从就可能遭到更强烈的压制。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只有在某种相当高的程度上是由正义感控制的社会中,正当的"公民不服从"实践通常才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抗议形式。只有在这种社会中,人们才不会采取在其它社会中可能采取的无情手段。无论如何,在一个分裂的社会、一个由集团利己主义推动的社会里发动"公民不服从"的条件是不存在的。"公民不服从"一般只适用于民主、法治的社会。因此,随着中国社会的民主进步,"公民不服从"理论在中国将会有更多的发展空间。而目前,中国的NGO组织在"公民不服从"理论上的实践,也都在进行着各自的探讨。由于国情不同,中国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在NGO组织中的实践,有着自己鲜明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 1,与国外的"公民不服从"运动的公开性,集体性相比,中国的"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实践,更多的是个人的具体行为,较少具有公开性,更多的是一种消极抵制。也许,这种行为不符合罗尔斯狭义的"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定义。而更象他说的"良心的拒绝"。罗尔斯认为:良心的拒绝就是或多或少地、不服从直接法令或行政命令,所以它是为当局所知的,如拒绝服兵役、拒绝纳税等。它和"公民不服从"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一种诉诸多数的正义感的请愿形式,更少乐观,可能不抱有改变法律和政策的期望。它不是必然建立在政治原则之上,而可能是建立在那些与宪法秩序不符的宗教原则或其它原则之上的。 当然,在实际情况中,"公民不服从"与"良心的拒绝"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区别,而且,一个行动可能同时具有这两者的强烈因素。而在中国,由于国情的不同,我们也将这种行为纳入了"公民不服从"范畴里了。象北京市早在1993年就北京市禁放烟花爆竹政策,禁止的理由很多,但法规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也同样引起了许多人的置疑。从法规执行的情况上看,也是不如人意,由于很多居民的不服从或者说是抵触,烟花炮竹照放不误,而此项法规执行起来也很难,尽管规定有违反此法规的可以处于拘留的处罚,但你要北京的警察在中国最隆重的节日,大年三十,将一名违法放炮竹的公民拘留,恐怕那个警察也不愿意干这个工作,尽管没有统计,北京市这项法规实行以来,有多少人因为不服从这项法规而遭到处罚,我相信违法的人很多,而处罚的少,而正是这些违法的人,不服从的人,使得北京市在13年后,修改了此项法案。 2,中国"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实践,充当急先锋的不是一些NGO组织,更多的是一些媒体,在西方,一项"公民不服从"运动一般都要公开的,集体性的持续性的举行,以达到争取民意的效果,而在中国,这种主要的功能则落在了媒体的身上。在取得公众支持上,媒体起了关键的作用。象对有关暂住证政策的探讨,媒体对孙成刚事件的深入报道,促成了人们对暂住证政策的关注,此后,关注外来工的一些组织也开始质疑政策的合理性,最终使得有关部门政策的改变,应该说,媒体做为一个公正的观察者,与国外相比,在"公民不服从"理论上介入的程度与倾向性上都深了许多。 3,中国实行公民不服从的实践,大多由专家,学者在学术上的探讨为主,而鲜有违法的行动。更多的是触犯一些潜规则。因为,从法规建设上讲,中国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有法不依,地方法规大于国家大法的现象屡有发生,在我国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要求中国的"公民不服从"运动象西方国家那么成熟,也是不现实的。象圆明园防渗事件,同性恋者捍卫自己权利方面,我们更多的是在学术上,法理上,从宪法权利上做一些努力,而从实际效果上看,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综上所述,中国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实践的特点是,以公民自己个人的消极的不服从为主,专家学者从法理上探讨居多,更多的是从一些突发事件入手,而媒体在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象在保护养犬人与犬的权利上,小动物保护组织就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公民不服从"的全方位的博弈。关于北京市养犬规定的正确与否,笔者不想在这里多做笔墨,但是,限养规定缺乏合理基础,有关限制养狗这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规定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充分咨询专家和养狗人的意见,没有听取社会上的不同声音,没有鼓励公众的广泛参与,致使多项条文缺乏合理根据而广受批评。因此,就连普通的养犬公民,都对此规定强烈不满,导致养狗黑户急剧增加,从法理上讲,这些养狗人已经违反了北京市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从"公民不服从"理论上看,这些人也都在利用自己的不服从表达了一种对政府一些不合理的政策出台表达着不满。而代表着养狗人权益的动物保护组织,除了表达这些声音外,也在主动着尝试进行一些更明确的不服从行动。于是。在2006年11月11日,北京动物园门口发生了爱狗人士抗议政府打狗的示威,将"公民不服从"理论落实到了具体行动上,而从活动的特征上看,这也最符合罗尔斯提出的"公开,集体,违法,甘受处罚"等"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特点。从效果上看,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处理也很明智。公安部有关人士发言,强调养狗人和不养狗人要互相理解,并说相关法规需要调整。北京市也召集养狗人代表和不养狗人代表,同政府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起讨论,探讨将养狗问题管理好的措施。这一系列的后续发展表明政府有关部门的明智,非常值得称赞。也预示中国NGO组织在实践"公民不服从"理论的乐观前景。" 当然,"公民不服从"理论对环境、体制和人的素质的要求都是很高的,而尤其是对不服从者的精神状态和道德水准的要求很高。这确实是有点难人所难能:如何在受到压制和虐待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一种爱的精神,在遭受不公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公正,保持一种即顽强反抗,又恪守某种道德界限而绝不越过的态度,这些都需要一种深沉的精神力量,而且接受一种对人类历史尤其是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新颖的观念:即绝不以武力、强力解决问题,甚至也不以世俗成败论人论事。所以,我们可以纯粹从学理上来探讨"公民不服从"理论,但一旦涉及实践,尤其是成功的不服从实践,就马上会看到精神信仰的闪光,这是我们不应该忽视"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最主要的原因。 总之,"公民不服从"理论有着惊人的丰富内涵。其中,公民不服从行动所需要的社会体制和公民素质前提,它所表达的公民理想、法律精神、人权观念以及它作为宪政体制的矫正力量所诉诸的那种公民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良知行事的普遍意向等等,对于中国现实来说似乎还是一个有些超前的论题;尽管这些问题在西方政治生活中极为现实。但我们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现实。中国的NGO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艰难的过程,每个NGO组织,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生存问题,其次才谈到发展,因此,在有关"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实践上,绝大多数NGO组织表现的更多的是慎重,慎重再慎重,因为,其分寸的把握关系到自己组织的生死存亡。即使一些组织有所实践,也低调处理,因此,有关"公民不服从"理论在中国NGOA组织中实践的理论探讨,几乎是一个空白。但是,从国外的实践上看,民间NGO组织的发展壮大,与其所关注的领域与议题密切相关,而正确认识与运用"公民不服从"理论,并将其有分寸的运用,是中国NGO组织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我也愿意与众多NGO组织一起,继续探讨"公民不服从"理论,共同促进中国NGO组织的发展。 作者:钟力宏 zhailihong@sohu.com 单位:北京市新闻文化研究中心 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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